1. |
本部110學年度「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產學合作培育博士級研發人才計畫」,徵件至110年4月9日。 |
2. |
為降低學用落差,提高企業進用博士級人才意願,本部訂定「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產學合作培育博士級研發人才計畫作業要點」,建立實務型博士培育模式,採論文研究由大學與產業界共同指導,並爭取企業或法人研究經費方式,培育博士務實致用研發能力。 |
3. |
補助對象:各公私立大學校院(包括技職校院),不包括空中大學及軍警校院。 |
4. |
推動重點:
| (1) | 學校依特色及區域重點產業,擇定優勢或重點產業研發領域,依招生對象不同,以學位學程方式與企業或法人合作培育博士級研發人才,並協助產業研究發展,建立論文研究由學校與產業界共同指導之機制。 |
| (2) | 透過課程改革、業界參與之方式,促使博士班學生至業界進行實作研發。 |
| (3) | 連結學校研發能量及產業資源,打造學校創新研發生態系。 | |
5. |
辦理模式:
| (1) | 碩博士五年研發一貫模式:招收碩士生,於進入學程參與計畫修課一年後逕讀博士,博士第一年及第二年於學校修課,第三年及第四年於產業或法人實作研發並完成論文為原則,共計五年完成計畫,取得博士學位。 |
| (2) | 博士四年研發模式:招收博士一年級新生,博士班第一年及第二年於學校修課,第三年及第四年於產業或法人實作研發並完成論文為原則,共計四年完成博士學位。 |
| (3) | 解決產業議題研發模式:由產業向本部提出待解決研究議題,或視國家政策需要,並經產業諮詢委員會確認提出研究議題後,由學校徵選博士班學生參與,並以產學合作機制於四年內完成博士學位,協助產業之研究發展。 | |
6. |
申請案數與人數:
| (1) | 每年各校以碩博士五年研發一貫模式或博士四年研發模式申請者,每案以十人為限,學校總計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五十人。 |
| (2) | 以解決產業議題研發模式申請者,不限申請案數及申請人數,並依本部每年公告方式申請。 | |
7. |
經費補助及額度:
| (1) | 補助項目:本部補助經費為經常門,提供參與學生獎助學金及計畫執行所需費用,補助經費包括人事費及業務費。 |
| (2) | 補助額度:本部依審查結果,擇優補助學校,並依所提申請計畫期程及學生參與人數核實補助,各項額度如下:
| a. | 獎助學金:每年每名學生補助新臺幣20萬元,至多補助五年。但採解決產業議題研發模式者,至多補助四年。 |
| b. | 計畫執行所需費用:每案每年補助新臺幣100萬元為上限,至多補助五年。但採解決產業議題研發模式者,至多補助四年。 | |
| (3) | 配合款要求:本部補助經費採部分補助,各項規定如下:
| a. | 獎助學金:學校及產學合作企業或法人之總配合款不得低於本部補助經費額度之50%,總配合款至少70%應由產學合作企業或法人出資。配合款不限於獎助學金使用。 |
| b. | 計畫執行所需費用:產學合作企業或法人之總配合款不得低於本部補助經費額度之20%。 | | |
8. |
計畫作業要點、申請書參考格式、辦理本案計畫說明簡報請詳附件。 |
9. |
旨揭事項請於線上申請系統填寫相關基本資訊,上傳計畫書及相關附件(網址:https://iaphd.ieet.org.tw/login.aspx),相關參考資訊及計畫書格式亦得至相關表格下載。 |
10. |
擬申請學校函報公文請於110年4月9日(星期五)17:00前函報本部(郵戳為憑),公文並請同時副知社團法人中華工程教育學會產博計畫專案辦公室(104030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554號7樓),逾時不予受理。每一計畫案須繳交一式3份至本部,1份至專案辦公室,如有相關問題請洽專案辦公室。 |